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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手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12-12 [来源]: [浏览次数]:

高等学校保密常识

1、国家秘密分为哪几个等级?

2、教育工作中涉及哪些国家秘密?

3、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师生员工的义务?

4、高等学校保密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5、高等学校如何确定国家秘密?

6、高等学校涉密人员包括哪些人?涉密人员应如何分类管理?

7、涉密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8、高等学校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9、涉密人员应当遵守哪些保密管理规定?

10、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有哪些具体要求?

11、高等学校对参与涉密事项的学生有哪些保密管理要求?

12、高等学校哪些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13、什么是脱密期管理?

14、什么是涉密载体?涉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15、高等学校制作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16、高等学校收发、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17、复制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18、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19、传阅涉密文件应遵守哪些保密要求?

20、高等学校怎样保存涉密载体?

21、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有哪些保密要求?

22、高等学校如何办理携运涉密载体出境手续?

23、高等学校如何销毁涉密载体?

24、高等学校机构撤并、干部调整时,应如何移交、清退涉密载体?

25、个人是否可以留存涉密载体?

26、哪些科学研究事项应纳入保密管理范畴?

27、高等学校科研保密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28、什么是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信息系统?

29、高等学校购置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要注意什么问题?

30、存放、使用涉密计算机的环境有哪些保密要求?

31、电信通信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32、手机在使用中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33、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34、为什么要加强对3G手机等新兴通信设备的保密管理?

35、高等学校师生在校园网BBS上发表言论应注意什么?

36、校园网在接入管理方面有哪些保密要求?

37、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有哪些保密要求?

38、我国对互联网的保密管理有那些基本要求?

39、高等学校组织涉密会议、活动要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40、如何管理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

41、宣传报道涉密会议和活动有哪些保密要求?

42、涉密会议与会人员应遵守哪些保密规定?

43、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应注意那些保密问题?

44、高等学校涉密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要注意哪些事项?

45、国家教育考试中哪些涉及国家秘密?

46、如何做好试卷保密室的管理工作?

47、高校信息公开应遵循那些原则?

48、高校信息公开要遵守哪些保密要求?

49、高等学校出版刊物如何防止泄密?

50、高等学校发布新闻要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51、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投寄稿件和著书立说应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52、高等学校向社会提供经济、统计方面的资料有哪些保密要求?

53、高等学校保密管理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54、高等学校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如何设置?

55、学校党的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56、在保密工作方面做出哪些贡献应予以奖励?

57、高等学校保密宣传教育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58、高等学校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有哪些?

59、高等学校保密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60、保密检查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61、为什么在保密检查工作中要特别强调责任追究?

6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泄露国家秘密有什么样的法律解释?

63、高等学校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64、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65、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应采取什么措施?

66、刑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有什么样的规定?

6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泄露国家秘密有什么规定?

6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泄密将会受到何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

(2001年7月9日 教密〔2001〕2号)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

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

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

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5、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

7、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

8、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

9、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

10、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

11、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三)秘密级事项

1、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

2、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

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第四条 高等学校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其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由教育部确定。

第五条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1、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的教育社情动态情况;

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6、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制、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

7、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8、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89年12月18日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89]教密字001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高等学校保密常识

1、国家秘密分为哪几个等级?

国家秘密分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教育工作中涉及哪些国家秘密?

根据教育工作保密范围的规定,教育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主要有:

(1)绝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机密级事项。包括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一资料;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3)秘密级事项。包括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

(4)高等学校承担的涉密科研、生产项目。

(5)教育工作中涉及的其他行业保密范围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3、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师生员工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因此,保护国家秘密是所有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

4、高等学校保密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1)国家教育考试的保密管理工作。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落实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预案。加强对互联网上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题泄密及涉嫌考试诈骗的有害信息的监测。

(2)军工科研生产项目的保密工作。承担军工科研生产项目的高校要做好保密资格的审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和监督;抓好涉密场所的管理,做到与其他办公场所隔离;做好涉密人员特别是参加涉密科研项目研究生的动态管理;抓好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

(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涉密科研项目的保密工作。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数据、舆情动态、民族宗教、外交政策等研究成果和调查数据的保密管理;加强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保密管理。

(4)校园网络的保密管理工作。落实校园网BBS“校内用户信息交流平台”和“用户实名注册”两个关键环节的管理措施,加强对网络登载信息、校园网域名和IP地址的保密审查管理。

5、高等学校如何确定国家秘密?

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本校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校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对学校工作中产生的事项,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判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由具体承办人员先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适用《保密范围》的文号和条款,提出定密依据,提请定密责任人审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在10日内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上级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已经定密的,在执行时应按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该事项的密级确定同等密级,不得擅自改变密级。

6、高等学校涉密人员包括哪些人?涉密人员应如何分类管理?

根据保密法规定,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涉密人员。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营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临时性工作中产生、经营或者偶尔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不应确定为涉密岗位。

高等学校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接触、知悉和掌握的国家秘密事项,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责任的师生员工。

高等学校对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所在岗位涉密程度不同,将涉密人员分为三类: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核心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绝密级及其以下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重要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机密级及其以下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一般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在规定的脱密期内,不得辞职和辞退;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出境,应当报经国家和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7、涉密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3)境内外亲友关系清楚;

(4)无违法违纪记录;

(5)生活作风正派,无不良嗜好;

(6)忠于职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7)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基本情况;

(8)熟悉保密基础知识,掌握保密基本技能;

(9)通过相应的保密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涉密资格证书;

(10)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

8、高等学校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有哪些要求?

(1)涉密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学校及有关部门的审查,与学校签订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接受相应的上岗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涉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由所在单位和学校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学校应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监督,并根据在岗工作表现进行奖惩。

(3)涉密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时,应经过学校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和批准,遵守脱密期管理有关要求。

(4)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应履行批准手续,与学校签订保密承诺书,按照脱密期制度进行管理。

9、涉密人员应当遵守哪些保密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2)严格按照涉密信息保密要求,传输、储存、处理涉密信息;

(3)组织、参与涉密会议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要求;

(4)不得在社会交往、接受采访或涉外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

(5)不得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

(6)不得与亲友、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

(7)外出访问、考察等活动中不得擅自携带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8)发生泄密事故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9)不得隐瞒泄密事故;

(10)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10、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有哪些具体要求?

(1)应将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凡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不力的,不得提拔使用。

(2)主要领导干部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领导对所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3)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4)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5)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泄密后果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高等学校对参与涉密事项的学生有哪些保密管理要求?

(1)应尽量避免学生接触、参与涉密科研事项。

(2)应对明确参与涉密科研工作的学生,按其涉密程度,将其确定为涉密人员,并按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个人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时,需由本专业或学校的专家组或定密领导小组对论文或学术著作涉密情况进行鉴定,决定是否可以发表。

(4)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制作、完成到评阅、答辩、归档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全程保密监督、管理。

(5)参与涉密科研的学生不得在简历中提及该项目的相关信息。

(6)应在学生毕业前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

12、高等学校哪些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保密承诺书是指接触或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自愿设定保密义务、限制自身权益,而使单位取得某种保密权力的书面合同。

在高校工作中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在岗(在职、借调、挂职、聘用)和3年内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且未过脱密期的师生员工,须签订保密承诺书。

13、什么是脱密期管理?

脱密期管理,是指涉密人员因辞职、解聘、调动等原因离开涉密岗位,在一定期限内对从业和出境方面进行的必要限制。主要内容包括:

(1)从业限制。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或人员提供劳务、咨询等服务。

(2)出境限制。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出境,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

(3)期限要求。涉密人员的脱密期限由学校根据其涉密程度确定。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6个月~1年。

14、什么是涉密载体?涉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高等学校涉密载体主要有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图形、符号、等书面形式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档案、电报、信函、图纸及其它图文资料等。

磁介质涉密载体是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软盘以及录音带、录像带等。

光介质涉密载体是以光信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光盘。半导体介质涉密载体是以电子器件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U盘、存储卡等。

密品是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等。这类载体有的可以通过外观观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有的则需要通过一定手段进行测试、分析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15、高等学校制作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高等学校制作涉密载体包括起草涉密文件、资料和印刷、制作国家秘密载体。

(1)起草涉密文件、资料的过程稿、送审稿、讨论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等,都要严格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丢弃。

(2)涉密文件、资料一经产生,应当严格履行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3)制作涉密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排顺序号。需要委托印刷厂印制的,应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涉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印制。禁止将涉密文件、资料委托非定点单位印制。

(4)印制过程中的废页、废料、残页、残料、校对稿、胶片、胶版等,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当按规定销毁,不能随意处置,不得作为废品出售。

(5)使用磁、光、半导体等介质拷贝、刻录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在校内或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单位进行,并在适当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能托交其他社会单位或无关人员刻录、制作。

(6)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承办人员及其他任何人不能多制、私留涉密载体。

16、高等学校收发、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收发人员要按照保密规定核对、登记涉密载体,严格按照规定的知悉范围收发密件,并掌握国家秘密载体的流转情况。

(1)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2)密件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

(3)接收密件,及时在收文(件)登记簿上登记。分发密件要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

(4)注意检查信封、袋、套密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未被拆开,才能接收。如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发文(件)单位处理。

(5)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涉密实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时要及时告知发文(件)单位,并要求投递人员弄清原因。

(6)传递、运输国家秘密载体必须交由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确需自行传递、运输的,要选择安全的交通路线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本市区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17、复制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1)复制本单位产生的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定密责任人批准;

(2)复制非本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或删除密级标志;

(4)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制单位的戳记,编排序号。复制件要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5)复制涉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部进行;需要送外单位复制的,应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单位复制;

(6)绝密级涉密载体不得复制。

18、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1)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规定范围,限定在应该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员。

(2)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

(3)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应掌握载体的去向。

(4)涉密载体阅读、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

19、传阅涉密文件应遵守哪些保密要求?

(1)不横传文件。文件应由专人传送,阅办部门不得互相横传文件。

(2)传阅时间不应过长。经办人员应根据文件内容和知悉范围,及时、迅速传阅、办理,不得拖延,事后应在办文单上签字或写明办理经过及结果。

(3)传阅部门不应过多。传阅文件应遵守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先阅和急用先阅的规则。

20、高等学校怎样保存涉密载体?

(1)涉密载体必须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密码文件柜内保存。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在专库密码保险柜内保存。

(2)离开涉密场所时,应当将涉密载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内,并关锁门窗。

(3)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个人持有涉密载体,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退。

(4)学校保密工作部门以及涉密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1、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有哪些保密要求?

(1)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使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内。

(2)原则上应避免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必须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严密封装,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并做好涉密载体的签收、回收工作。必要时应及时销毁。

(3)参加涉外活动时,不得携带涉密载体。确需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应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22、高等学校如何办理携运涉密载体出境手续?

(1)高等学校工作人员需携运涉密载体出境的,应根据涉密载体的密级,分别到有权批准的部门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手续。

(2)携运机密级涉密载体出境,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3)携运秘密级涉密载体出境的,须经地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4)申办许可时,需要向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携运涉密载体产生部门和本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

(5)严禁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出境。

23、高等学校如何销毁涉密载体?

销毁涉密载体是保密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应由专人负责。

(1)决定销毁的涉密载体,应进行清点登记造册,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销毁涉密载体,应严密封装,由专人押送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涉密载体销毁单位销毁。工作人员要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

(3)禁止将涉密载体当作废品出售或转送他人。

24、高等学校机构撤并、干部调整时,应如何移交、清退涉密载体?

(1)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涉密载体,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制发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或合并后的新单位。移交时,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发文单位不收回的,要移交学校保密工作部门登记销毁。

(2)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因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应将个人使用和管理的涉密载体全部清理,退还原工作单位。

25、个人是否可以留存涉密载体?

确因工作需要留存涉密载体的,应在单位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用完后要及时归还。严禁个人长期留存涉密载体。

26、哪些科学研究事项应纳入保密管理范畴?

高等学校是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大量涉及重大国防军工科研项目、尖端技术和国家重要政策的研究任务,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列入保密范围。

(1)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的;

(2)影响我国科学研究事项在国际上先进程度的;

(3)失去我国技术独有性的;

(4)影响科学研究事项国际竞争力的;

(5)影响国家安全、稳定的有关社会、民族、外交等方面的重要统计数据、咨询报告、研究成果等;

(6)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的。

27、高等学校科研保密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1)涉密科研人员的保密管理;

(2)相关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3)涉密科研场所的保密管理;

(4)科研活动的保密管理;

(5)科研过程与保密工作的同步管理。

28、什么是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信息系统?

涉密计算机是指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可以携带、移动的各种介质载体。主要包括硬盘、软盘、磁带等磁介质载体,CD、DVD光盘等光介质载体,U盘、存储卡等半导体介质载体。

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涉密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的人机系统。

29、高等学校购置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要注意什么问题?

(1)原则上应选购国产计算机。如需选购进口计算机及设备,要选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检测认可和批准的设备产品。

(2)购买时要随机选购,不要事先预订。一旦选定,要当即购买并提货,以防被安装窃密装置。

(3)不要选购带有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如果已经购买并准备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使用前必须拆除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无法拆除的,应将硬件关闭。

(4)计算机在使用前要由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保密技术检测,确认不存在泄密风险和安全隐患后,再用于处理涉密信息。

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购买其他涉密办公设备。

30、存放、使用涉密计算机的环境有哪些保密要求?

(1)涉密场所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存放地点必须安装防盗门窗。

(2)涉密计算机应尽可能放置在独立房间;确受条件所限,需要与非涉密计算机共用房间的,应尽可能与不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放置在同一房间;涉密计算机应当远离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接口。

(3)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不得放置在同一个金属平台上。

(4)涉密计算机主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的直线距离,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5)涉密计算机电磁辐射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辐射超过限值的,必须安装防辐射干扰器。涉密计算机必须使用具有滤波功能的电源插座。

(6)应妥善摆放涉密计算机,使其在工作时他人不易看见屏幕内容;涉密计算机屏幕不得正对向门口、窗口;如果朝向门口、窗口,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公共网络。

(8)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手机、MP3、数码相机、摄像机、iPod、扫描仪、电纸书等非涉密设备。

(9)涉密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互联设备。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应在使用前拆除。

(10)涉密计算机及同房间的非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音频视频输入装置。

(11)进入使用涉密计算机的场所不得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31、电信通信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1)通信设备电磁泄密。通信设备,包括电话机、传真机、交换机等,工作时会产生电磁波,通信信号会被辐射到数百米之外,利用相关技术设备就可以接收通信信号并还原通信内容。

(2)网络串音泄密。相邻线路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串音。

(3)无线传输泄密。微波、短波、超短波等无线信道广泛用于通信传输,所传输的信号暴露在空中。只要有相应的接收设备,选择合适的位置,就可接收并还原通信内容。

(4)程控交换机泄密。如果计算机被植入“木马”间谍程序,程控交换机就会将通信信息发送给窃密者。

32、手机在使用中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1)手机在通话状态下失泄密。手机通信是一个开放的电子通信系统,只要有相应的接收设备,就能够截获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的通话信息。

(2)手机在待机状态下失泄密。在待机状态下,手机与通信网络保持不间断的信号交换并产生电磁频谱,人们很容易利用侦察监视技术发现、识别、监视和跟踪目标,并且能对目标进行定位,从中获得有价值的情报。一些手机具有隐蔽通话功能,可以在不振铃、也没有任何显示的情况下由待机状态转变为通话状态,从而将周围的声音传递出去。

(3)手机在关机状态下泄密。手机在关机状态的泄密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使用者关闭手机,持有特殊仪器的人员,仍可遥控打开手机的话筒,窃听话筒有效范围内的任何谈话。另一种是,有的手机制造过程中在芯片中植入接收和发送功能。这种手机虽然没有开机或不是待机状态,但只要有电池,手机上的接收装置就能将其有效范围内的话音信息接收到,并发送出去。

(4)淘汰的旧手机导致失泄密。旧手机里的信息虽经删除,但仍可以通过特种技术恢复。淘汰的涉密手机应作为涉密载体,采用专业技术进行销密。

33、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办公自化设备主要有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其它的办公设备及办公辅助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投影仪、碎纸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泄密隐患主要有:

(1)存储功能的泄密隐患。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数字化程度日益提高,这些设备在工作中,会将处理的信息存储在内置的存储器中,当这些设备维护、修理、报废时,其他人员可通过调换或取走存储器获取所存储的信息。

(2)在办公自动化设备内安装窃密装置。有关部门技术检测发现,从国外进口的传真机、碎纸机、复印机等设备内,有的被安装了窃密装置。使用这些设备时,窃密装置会自动将处理的信息转换为电子信号发射出去,特别是新一代的多功能一体机,集复印、打印、扫描、传真功能于一体,可以直接接入互联网。当多功能一体机连接互联网时,处理的信息会自动传输到境外数字信息中心。数码复印机配置的大容量硬盘,有的容量高达上百个G,具备长期保存大量数据的功能,如果管理不当造成泄密,后果无法想象。

34、为什么要加强对3G手机等新兴通信设备的保密管理?

3G(3rd Generation)手机,指使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手机,能够处理图像、音乐、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提供网页浏览、电话会议、电子商务等多种信息服务,具有高速上网、海量存储、智能高效、体制多样和升级平滑等特点。

3G手机、基于IPv6协议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各种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结合形成的物联网等新兴通信网络技术具有强大的信息传输功能、导航定位功能、移动上网功能等,在给人们带来全新享受的同时,也对保密工作构成了新威胁。要充分认识使用新兴通信网络技术存在的泄密隐患,切实加强对使用新兴通信网络技术设施的保密管理。

35、高等学校师生在校园网BBS上发表言论应注意什么?

高等学校师生在校园网BBS上可以自由地浏览和发布各种信息,自由地阐发观点,但不应制作、复制、提供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36、校园网在接入管理方面有哪些保密要求?

(1)校园网接入互联网,包括校内计算机教室、电子阅览室、实验室、办公室、宿舍(公寓)等,要统一出口中,统一管理。

(2)校园网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签署有关校园网安全保密协议。

(3)加强域名和IP地址的管理,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落实IP地址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防止违规接入。

(4)接入校园网的办公用计算机,要及时安装和更新防病毒软件、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5)严禁同一台计算机既上校园网又处理涉密信息。

(6)校园网管理部门要留存一定时间内的校园网用户访问互联网的日志。

(7)校园网管理部门应做好校园网安全保密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并采用有效地技术手段提高校园网内服务器等设备的安全性。

37、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有哪些保密要求?

(1)校园网信息发布应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学校主页网站应由学校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的审核把关,校内其他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加强对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2)校园网各级网站须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专职专责。网站信息发布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3)校园网网站要从建设的实际需求出发,设计相应的栏目和内容,要确保网站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4)对网站的互动性栏目,要加强对发言的监管,确保发布信息的健康性与安全性。要实行发言预审制度,建立互动的接收、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

(5)要落实好校园网BBS“校内用户信息交流平台”和“用户实名注册”两个关键环节的管理措施。

(6)定期开展校园网信息的安全保密检查工作。

38、我国对互联网的保密管理有哪些基本要求?

互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1)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共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2)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3)用户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4)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包括对网站信息的扩充或更新,须经保密审查;

(5)凡在互联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

(6)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向涉密信息系统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标准执行,例如,通过设立“中间机”来进行,并采取严格的技术防护措施;

(7)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信息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订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的条款。

39、高等学校组织涉密会议、活动要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1)制定涉密会议、活动保密方案和保密须知,制定并落实保密工作应急处理措施。确定会议内容的密级,对于机密级以上的会议,学校保密工作部门须全程参与。

(2)明确涉密会议、活动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保密工作责任人及工作职责和监督措施。

(3)选定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对承接涉密会议、活动的服务单位规定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书。非涉密人员与涉密会议人员不能混住同一场所。

(4)对各种设施、设备、环境、应急保障措施等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5)按照会议所涉及国家秘密密级、知悉范围的要求,审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涉及绝密级内容的会议代表和会务工作人员,由主办部门限定到具体人,并规定不能由其他人员代替参加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签到制度。

(6)涉密会议和活动期间,禁止使用无线话筒和其他不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音响设备。

(7)不得携带手机进入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或使用信号干扰器。

(8)未经批准,禁止带入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

(9)明确涉密载体管理要求,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

(10)对涉密会议和活动全过程进行保密监督检查。

40、如何管理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

(1)会议前,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要按照涉密管理要求统一登记、编号。发给与会人员的涉密载体,要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注明是否会后收回等。

(2)休会期间,需要收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要明确专门人员集中清理收回和妥善保管。

(3)会议结束后,注明“会后收回”的,要及时收回,不能让与会人员自行带走。

(4)允许与会人员自带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要明确规定使用后及时交单位保密室保管,个人不得留存,并向与会人员所在单位发出会议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清单,要求单位按照清单如数收回。

(5)明确规定涉密会议内容的传达范围。

(6)不允许与会人员自带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如需发给与会者单位的,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寄发。

(7)在离开会议驻地前,要对会议驻地进行全面检查,防止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遗留在会议驻地。

41、宣传报道涉密会议和活动有哪些保密要求?

(1)对不能公开报道的涉密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2)凡是拟公开报道、播放的稿件、图片、录像片、录音带等,要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

(3)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口径。为防止会议内容因宣传报道而泄密,必要时应统一组织新闻发布会。

(4)会议组织者在会议开始前要对与会记者进行保密教育,明确提出会议新闻报道的保密要求。

42、涉密会议与会人员应遵守哪些保密规定?

(1)会议期间需与会外进行通信联系的,不得在通信联系中涉及会议内容;

(2)会议明确规定不准记录和录音的,不得擅自记录、录音;不准摘录、摘抄秘密文件、资料内容,不得擅自复印会议文件、资料;

(3)允许由会议代表自己带回单位的文件,回单位后应立即送交单位文件保管部门登记保存,不得由个人保存会议文件。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返回单位途中,不得办理无关事项,以防文件丢失被盗。

(4)会议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会议的保密管理,将会议文件、资料发给会议代表时要登记,需要集中管理的文件,会议休会期间要及时收回。会议结束时,应将涉密会议文件统一收回,允许与会代表带回的,需要发给有关单位的,应按携带国家秘密载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43、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应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1)在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和外事工作规定,对在教学、科研、生产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未经审批,不得对外交流。

(2)对来校讲学或访问的境外人员,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交流单位应拟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划定参观范围,统一介绍口径。

44、高等学校涉密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要注意哪些事项?

涉密人员需出国(境)的,须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外事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审批,并进行保密教育和涉外纪律教育。学校外事主管部门要对涉密人员有关资料留底备查。

45、国家教育考试中哪些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教育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属于国家秘密。组织开展国家教育考试有关部门为涉密部门,参与国家教育考试的命题专家、教师和工作人员为涉密人员。

从涉密等级来说,国家教育考试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考)、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命题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绝密级事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机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及全国统一考试和省级统一考试启用后的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

46、如何做好试卷保密室的管理工作?

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室是存放处于保密状态的试题、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的要害部位,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1)国家教育考试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含第二层)以上,房间必须是钢混(或砖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和报警设备。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配备专用电话,内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

(2)各学科(项目)的试题及其它相关材料须放入和归档在不同保密柜内,保密柜钥匙及密码由学科(项目)负责人和保密员分别保管,两人同时在场方可开启。不得转交他人或相互替代保管钥匙及密码。

(3)工作人员进入保密室领取保密材料,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4)保密室内配备消防设备,注意防火防潮,严禁吸咽。

(5)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在考试结束后由教育考试机构至少保存半年。

47、高校信息公开应遵循哪些原则?

(1)高校公开信息,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

(2)高校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需要批准的,应及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

48、高校信息公开要遵守哪些保密要求?

(1)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

(2)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3)重点审查拟公开信息是否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

49、高等学校出版刊物如何防止泄密?

(1)高校出版社应健全出版审查制度。

(2)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应报请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审定。

(3)高校出版社及其采编人员向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涉密信息,应通过保密途径运转,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定密。

(4)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高校出版社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涉密事项,应向采编人员申明;高校出版社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

(5)对涉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高校出版社应报请有关部门解密,如果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应经有关部门审定。

50、高等学校发布新闻要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1)新闻发布会的相关材料要经保密审查,防止涉密信息公开。

(2)新闻发言人现场发布信息、介绍情况、表述意见时,不得披露涉密信息。

51、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投寄稿件和著书立说应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1)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不得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的隐私。

52、高等学校向社会提供经济、统计方面的资料有哪些保密要求?

高等学校确因需要向社会提供经济、统计方面资料的,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审核同意。绝密级全国性资料,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绝密级地方性资料,需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机密级全国性资料,需报请国家经济主管部门或国家统计部门批准;机密级地方性资料,需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计划或统计部门批准。秘密级综合资料,需报请相关经济计划或统计部门批准。

53、高等学校保密管理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保密工作的原则;

(2)“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

(5)保密管理与业务管理结合的原则;

(6)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54、高等学校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如何设置?

高等学校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党组织的保密委员会。学校二级党组织设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上级保密委员会对下级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权。各级保密委员会由本级党组织组建,受本级党组织领导,对本级党组织负责。保密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本级党委领导班子中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内部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5、学校党的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统一领导学校的保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保密委员会和本级党组织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

(2)制定学校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4)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查处本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

(5)研究决定本单位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措施,向本级党委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

56、在保密工作方面做出哪些贡献应予奖励?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或个人,由其所在单位、学校或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1)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3)发现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4)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5)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6)长期从事保密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57、高等学校保密宣传教育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内外保密与窃密斗争的形势及特点,高校涉密事项和高校保密形势及特点;

(2)学校各项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和保密基本知识;

(3)保密职责以及保密义务、责任、权利;

(4)保密技术防范知识及措施;

(5)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和防范措施;

(6)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泄密典型案例。

58、高等学校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有哪些?

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包括保密警示教育、保密法规、制度和保密业务知识的学习。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专门的保密教育培训。

59、高等学校保密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保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各级领导干部、涉密部门或涉密项目负责人、涉密人员等落实保密责任的情况;

(2)保密组织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包括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保密办公室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分工、工作开展等情况;

(3)保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包括保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及时修订完善,是否落到实处等;

(4)定密管理情况:包括定密责任人是否明确,定密依据是否正确,定密、解密及变更密级程序和责任是否明确,定密是否准确、解密及变更密级是否及时等;

(5)涉密人员管理教育情况:包括涉密人员的上岗、在岗、离岗管理以及保密教育培训情况,保密承诺制度落实情况等;

(6)涉密载体管理情况:包括涉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情况;

(7)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包括物理安全、保密设施的配备、保密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8)涉密信息系统、各种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情况:包括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各种涉密存储介质的审批、建立、标识、使用、管理、销毁等情况;

(9)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包括涉密和非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审批、标识、使用、管理、销毁等情况;

(10)涉密会议、活动的管理情况:包括涉密项目、涉密会议的审查、审批、保密措施落实等情况;

(11)宣传报道管理情况:包括宣传报道、展览、发表文章和著作的保密审查、审批和管理等情况;

(12)军工科研生产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涉密科研项目的保密管理情况,包括对外合作交流的保密审查、审批和管理等情况;

(13)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包括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开展等;

(14)保密自查工作、考核与奖惩情况:包括单位绩效考核制度中是否将保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表彰工作的开展及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和泄密事件的查处等情况;

(15)保密工作档案管理情况:包括保密工作档案的文字记载、分类等情况是否完整、准确、合理等;

(16)保密保障条件:检查保密设施的配置、保密检查工作的配置及保密经费保障情况等。

60、保密检查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保密检查是包含方案制定、部署、实施、反馈、整改等多个环节的完整链条,其关键环节是:

(1)发现泄密隐患和工作中的漏洞。

(2)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于保密检查发现的全局性问题要集中整改,普遍性问题要系统整改,关键性问题要重点整改,个别性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整改。

61、为什么在保密检查工作中要特别强调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是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保密检查的目的不是处理人,但不能回避处理人。对于相关人员的处理,要根据违规情节、后果和造成的影响等,区分情况,严格责任追究,借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标准:一是确定是否泄密;二是认定泄密行为;三是确定责任人要承担的政纪、党纪责任;四是如果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要向检察院进行案件移交。各单位应按照上述标准,认真进行责任追究,不能重责轻罚,轻责不罚。

6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泄露国家秘密有什么样的法律解释?

泄露国家秘密分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或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高等学校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1)网络泄密;

(2)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

(3)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密;

(4)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泄密。

64、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有法不依,有章不循;

(2)思想麻痹,保密观念淡薄;

(3)缺乏保密知识和技能;

(4)保密管理措施不到位;

(5)保密防范和保密检查技术落后或缺乏。

65、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应采取什么措施?

(1)拾得他人遗失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及时送交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

(2)发现他人出售或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立即进行制止,并报告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学校保密工作部门;

(3)发现他人在不适当的场合传播、谈论国家秘密时,立即劝阻;

(4)发现盗窃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将行为人连同物证一并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或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举报。

(5)个人发生泄密事件,应立即将事件的具体情节如实报告学校保密工作部门。需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同时向案发地点的公安机关报案;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66、刑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有什么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型;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泄露国家秘密有什么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泄密将会受到何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经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