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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守则

发布者:党委办公室 [发表时间]:2008-06-06 [来源]:党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不询问、阅听、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事项;不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密电明传、明密混用。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

九、非经批准,不得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

十、不在出国、出境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到保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