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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7-10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确保对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学校党委、行政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跟踪推进,依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关于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四议两督办”工作法的通知》(河工院党办〔2018〕1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督办原则:

督查督办坚持依法依规、跟踪问效、分类督查、分级负责”的原则。

督查督办主体部门依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党委会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等,对上级和学校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分类督办,跟踪推进,适时督查,效问责。

二、督查督办部门:

督查督办主体部门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督查督办主体部门依据项目性质,建立项目推进清单,实行项目推进销号制度。

三、督查督办事项:

1.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工作部署,有明确时限要求、质量要求、落实要求的事项

2.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3.学校年初确定的工作要点和各项目标任务专项工程和专题活动以及阶段性工作任务

4.校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或检查调研时提出的临时性工作

5.其他重要事项。

四、督查督办流程:

1.督查督办主体部门根据年初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校领导批示指示,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台账(见附件1)。

2.督查督办主体部门向相关责任部门适时进行提醒督办或者发出书面督查督办工作通知单(见附件2)。

3.相关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督查督办部门反馈工作推进情况(见附件3)。

4.督查督办主体部门依据责任部门反馈的工作推进情况归档汇总。

5.督查督办主体部门依据汇总结果给予评价或继续督办。

五、相关要求:

1.建立台帐,及时交办。督查督办主体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分类建立工作台帐,及时梳理交办,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建立台帐并交办;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建立台账并交办;上级文件由负责文件运转部门负责建立台帐并交办。

2.落实责任,高效办理。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各部门是督查督办事项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督查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督查督办主体部门要确定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办、会办单位。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承办工作,按照督办要求认真办理,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督查督办主体部门,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3.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各承办单位要严守办理时限,注重办理质量,确保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定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到位。无规定期限的批示事项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紧急事项必须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办结的,承办单位必须提前向督查督办主体部门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办理的建议

4.加强跟踪,严肃问责。督查督办主体部门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密切跟踪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对进展迟缓的要进行催办。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学校发展和失职渎职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5.定期通报,严格考核。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及时办理重要工作事项。督查督办主体部门要加大督办力度,对办理不力、严重影响工作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

附件:1. 督查督办工作台账

2. 督查督办工作通知单

3. 督查督办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单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