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程序
接听(收)重要公务电话(传真)→做好记录→领导批示→办理→办理结果反馈→存查
二、处理要求
1、接到电话和传真时,应记录电话和传真号码、来电时间、来电单位及来电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2、认真记录电话内容,记录完毕后应复述一遍,与来电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挂断电话。
3、根据电话和传真内容,属职能部门的工作,直接转给职能部门,并填写处理结果;需领导阅示,先送党办主任阅,再送主管领导,按领导指示办理。